http://bona100.com 2013年6月18日10:33 博纳观点
商标设计是指生产者、经营者为使自已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相区别,而使用在商品及其包装上或服务标记上的由文字、图形、字母、数字、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,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所构成的一种可视性标志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对商标的定义为:商标是用来区别某一工业或商业企业或这种企业集团的商品的标志。
国际保护工业产权协会(AIPPI)在柏林大会上曾对商标作出的定义:"商标是用以区别个人或集体所提供的商品及服务的标记".
法国政府在其《商标法》中则表述为:"一切用以识别任何企业的产品、商标设计物品或服务的有形标记均可视为商标"。